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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 注 册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取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商标专用权,应当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我国法律的保护;
2. 商标使用人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随其自愿(强制注册除外),但未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若被他人抢先注册,有侵权的危险,被迫停止使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3. 申请注册的商标无论是否实际使用,只要获得商标核准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未经同意或许可,不得使用,否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 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或以上的商标,商标局核准申请在先并驳回申请在后的,若同一天提出,核准使用在先的,若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则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5.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依据《尼斯协定》国际分类规定的类别以及名称填报按类申请并缴纳费用,若系新商品或新服务,应附送说明;
6. 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商标所受理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注册证公告商标所通知领证。正常批准约需18个月,若在商标局受理后,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或在公告期有他人提出异议的,所需时间则更长;
7. 注册商标需在同一类其他商品使用的,改变其标志,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另行提出申请;
8. 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出转让注册申请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9. 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十年,期满不续展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

国 际 注 册    

1、 国内个人、企业使用的商标需要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法律保护,应当依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他国的商标法律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占领海外市场,创国际品牌;
2、 目前只受理四个系统的商标国际业务: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注册,欧共体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注册,逐一国家注册;
3、 大部份国家确立商标权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部份国家采用保护申请在先并兼顾使用在先的原则,在先申请的商标享有优先权,即经过注册和一定时间使用后享有绝对效力,成为不可撤销的注册商标;
4、 在核定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和名称上,大部份国家都采用《尼斯协定》确定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5、 申请注册商标的流程:向申请国商标局提交申请资料发放受理书商标审查商标公告商标所通知领取注册证。若有驳回或异议将另行通知;
6、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适用于协定书国),或在我国已经受理申请注册的商标(适用于议定书国),只需提交一次申请,交一次费用,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审查批准,发给国际注册证,可以取得全球近百个国家的法律保护, 所需时间约8个月;
7、 欧共体注册: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制定的《共同体商标条例》办理,经欧共体商标局审查批准,可以获得欧盟共十五个国家的注册法律保护;
8、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受非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约束,经其核准注册,可以获得非知识产权组织十四个成员国的法律保护;
9、 逐一国家注册:商标注册申请要按各国具体的法律程序办理,到没有参加商标国际条约的国家申请注册,只能按此程序申请,若系上述条约或联盟国,也可按逐
一国家办理;
10、商标国际业务包括注册申请、转让、申请人名称变更、续展、争议及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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